2019航运八项政策导向

2019-01-04 2830

2018年是政策出台年,2019年就是政策实施年。

简单梳理了一下2018年(含两项2017年)航运相关八项政策。

重点是市场准入、生态环境。

不论是低硫油,还是运力评审,2019年对于航运企业都会是成本增加、监管更严的一年。


一、停止进口废钢船

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年12月31日起,中国禁止进口废船。拆船厂的未来在哪里?对国际拆船市场影响不小。

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对现行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以下调整:一、将废五金类、废船、废汽车压件、冶炼渣、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1),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二、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 交办水〔2018〕16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

新办法和老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有较大变化,对国内油船运输市场有极其严重的导向性影响,建议观望、观望、再观望。

谁掌控了新增运力,也就意味着,掌控了行业的发展和未来。

《公告》主要内容

  1、宏观调控范围。《公告》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实行统一的宏观调控政策,包括原油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运输市场。

  2、调控思路和实施方式。交通运输部将根据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相关市场供求状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总量调控、择优选择的思路,采取专家综合评审的方式,开展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有序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经营主体和船舶运力。

  3、调控具体内容。

  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的经营主体,要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优先考虑具有国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的船舶运力,要满足国家关于船舶技术和船龄等有关要求,具体方式包括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国(境)外购置或光租,以及现有船舶扩大经营范围。

  现有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企业申请以“退一进一”或“退多进一”报废更新方式新增运力,且新增运力与退出运力相比增加的总吨位不超过50%的,可以不用参加综合评审,但应在原有船舶退出市场两年内提出申请。


三、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

2019年1月1日起,新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正式实施,我国沿海和内河主要通航水域将全面纳入排放控制管理,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

交通运输部新闻访谈:

从以前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的情况来看,各地已经取得了显著的减排效果,据测算,2017年三个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减排二氧化硫约6.9万吨、颗粒物约0.8万吨,减排量分别占控制区内船舶排放总量的14%和11%。《实施方案》也将进一步提高环境效益,相比2015年,2019年船舶减排二氧化硫约60万吨,颗粒物约7.8万吨。

减了这么多,空气质量改善如何?应当综合评估一下。交通运输不能总是背污染的锅,治污有成果也应该表扬表扬。

控制要求 
      (一)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1. 2019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2020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 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5. 2000 年 1月 1日及以后建造(以铺设龙骨日期为准,下同) 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一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6. 2011 年 1月 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7. 2015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要求。 
      10. 201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202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 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 5 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11.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3 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2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下同),应使用岸电。
      13.鼓励中国航运企业和经营人对拥有的第 12 条规定之外的船舶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时使用岸电。 
      (四)其他。
      14.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尾气后处理方式的, 应当安装排放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水废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5.鼓励其他内河水域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内河控制区的要求,对海船进入本水域所使用的燃油硫含量提出控制要求。 
      17. 船舶应严格执行其他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四、加强国(境)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境)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公告》公告2018第53号

2018年下半年进口二手船锐减,预计2019年也不会太乐观。

为提高国内船舶运力供给质量,促进水运安全绿色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国(境)外进口船舶(以下简称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其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量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Ⅵ规定的TierⅡ排放限值要求。


五、江海直达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适用标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江海直达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适用标准的函》(交办水函〔2018〕826号)
还是从鼓励发展的角度。

 仅从事江海直达运输的企业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比照内河运输企业,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相关规定执行。 
  从事江海直达运输的企业同时从事其他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其自有船舶运力还应满足从事相应业务的最低限额要求。


六、取消港澳航线集装箱运输船舶运力“退一进一”调控措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取消港澳航线集装箱运输船舶运力“退一进一”调控措施的通知》(交办水函[2018]275号)

市场的归市场。抓宏观,放微观。

根据前期征求有关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的情况,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同意你们的建议,取消对港澳航线集装箱运输船舶运力“退一进一”的调控措施。 

七、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

 交水发[2017]125号)

2019年3月1日前要求达标的企业,剩下不到2个月了。

1、2014年3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

2、2014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国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2000总吨、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内河运输600总吨。

(2)国内沿海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内河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应分别在2019年3月1日前、2020年3月1日前满足《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企业应编制整改方案,明确自有船舶运力分年度达标进度和具体完成时间节点,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管。

3、仅从事海上试采油作业平台原油污油水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5000总吨、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

仅从事长江三角洲长江干线以外内河港口至长江干线江苏段或上海段港口间直达运输(不跨越第三省市)的内河省际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运输企业,可适用《规定》附件1中其他内河省际运输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即应不低于1000总吨),但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此核定企业和船舶的经营范围。

4、为促进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1)允许自有船舶运力不达标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在现有自有运力的基础上适当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其新增运力后的自有运力总规模不得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应船舶类型最低自有运力规模的30%(新增1艘船舶即达标的除外)。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后再申请新增运力的,按相关宏观调控政策执行。

(2)鼓励自有船舶运力不达标的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运力达标。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可一次性申请新增不超过2艘该企业经营范围所包含船舶类型的船舶运力。

(3)对于因自有船舶运力不达标、主动申请缩小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的企业,若在3年内能够满足原经营范围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要求,可依企业申请恢复原经营范围。

(4)对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实施运力宏观调控政策的地方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完善相关政策,支持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


八、明确享受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兼营国内运输管理问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享受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兼营国内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 交办水函[2017]598号)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1、享受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的船舶,原则上应继续从事国际航运,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可从事国内航运: 
  (一)国内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运力; 
  (二)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满足国内航运要求。

2、享受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的船舶不可计入经营人国内自有船舶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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